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TA-113-交-2951-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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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2951號 原 告 李玉棋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5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9月18日新北裁催字第48-CB9C50595號裁決、同年月19 日新北裁催字第48-CB9C5059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應以訴狀補 正下列事項:1.上開新北裁催字第48-CB9C50596號裁決之受處分人為「張瑞元」,並非原告。原告應敘明有何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受處分人「張瑞元」為原告,提出經其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2.原告於113年9月27日(本院收文日)提出起訴狀,首頁記載原告李玉「棋」、末頁具狀人記載李玉「祺」,蓋用李玉「祺」印章,前後不符。原告應提出前後章名一致且已簽章之補正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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