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TA-113-交-2962-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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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962號 原 告 林翰宏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9月23日北監宜裁字第43-ZBC373517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23 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表人:黃鈴婷(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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