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TA-113-交-2964-20250211-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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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9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聖呈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113年 度交字第296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本件被上訴人代表人為「張丞邦」,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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