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TA-113-交-2975-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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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975號 原 告 陳建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出行政訴訟告訴狀,核有起訴程式 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裁定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應提出書狀補正之事 項如下:㈠記載「原告」陳建隆。㈡記載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之代表人:張丞邦(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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