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TA-113-交-2977-20241009-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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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977號 原 告 許廷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07年2月26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等5件裁決,提 出聲請狀(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送書狀於本院),核有起訴程式 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或提起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間,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除聲請狀已檢附之上 開字號裁決書影本外,應附具其餘4件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