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TA-113-交-2985-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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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985號 原 告 謝宛窈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 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如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不備起 訴要件,起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書狀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日期文號),附具「裁決書」影本;並補正被告代表人:江澍人(所長)。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原告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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