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TA-113-交-2999-20241016-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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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999號 原 告 劉明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9月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BSC40585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當事人不適格,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原告並非上開裁決書之受處分人,對之提起撤銷訴訟,屬當 事人不適格之不備起訴要件。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應敘明有何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受處分人「劉庭有」為原告,提出經「劉庭有」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