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TA-113-交-3001-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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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001號 原 告 江晃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北市警文山二分交裁字A02ZSK419號裁決, 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轉送書狀於本院),核有下 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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