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TA-113-交-3015-20250227-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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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015號 原 告 王喜正 住○○市○○區○○路00巷00號18樓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代 表 人 李忠台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 之113年度交字第301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0行及第2頁第2至3行關於「48 -CBX80630」之記載,應更正為「48-CBXH80630」。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