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TA-113-交-3032-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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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032號 原 告 杜玉英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10月7日 竹監新四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乃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時地,有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違規行為,為警製單逕行舉發,原告均已於應到案期限前繳納罰鍰結案。嗣被告審認原告有「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記點起訖日0000000~0000000)」之違規,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3條第3項及第24條第1項規定,開立113年10月7日竹監新四字第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原告所有系爭車輛自112年7月22日至113年3月20日經警逕行 舉發而開立舉發通知單,原告雖於被告未裁決前,已於應到案期限內至超商繳費,但原告對於記違規點數之處罰不服。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原告不服上開舉發違規事實,該裁處時效尚未消滅,而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已於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30日施行,本件並非當場舉發,依修正後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已無庸記違規點數,此乃對原告有利,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巡交字第47號判決意旨,被告作成原處分時未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原處分自有違誤,應予撤銷。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依交通部113年5月27日交運字第1131202064號函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修正施行前已舉發,但「尚未裁決(確定)案件」或「尚未裁決(確定)案件且已自動繳納未逾30日案件」,合於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從新從輕」之原則,而適用新修正規定不予記點之見解。本件依違規通知資料表所示,舉發通知單皆繳納罰鍰完畢,新竹市監理站依道交處理細則第48條第1項規定,逕予登錄記點結案,未再製發裁決書送達原告,並無不當。又道交條例雖於113年6月30日施行修正成為當場舉發者,才記違規點數,惟本件違規最後繳費日為113年5月7日,屬尚未裁決(確定)案件,但已自動繳納已逾30日案件(即繳費日已逾道交條例113年6月30日修正施行日30日以上),依交通部上開函釋意旨,並無「從新從輕」原則 之適用,被告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審認原告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達12點,以原處分裁處原告 ,並無違誤:查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爭點外,其餘為兩造陳稱在卷,並有汽車車籍查詢(本院卷第57頁)、舉發報表及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65、69、75、79、85、89、93、97、103、111頁)、繳費查詢(本院卷第67、73、77、83、87、91、95、101、109、115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11月11日竹市警二分五字第1130037262號函(本院卷第131-132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113年11月12日國道警二交字第1130017081號函(本院卷第133-134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11月14日竹市警三分五字第1130030375號函(本院卷第135-136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3年11月19日竹縣北警交字第1131018088號函(本院卷第137-138頁)及原處分(本院卷第125頁)在卷可憑,堪認原告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時、地違規,經警逕行舉發,1年內遭記違規點數已達12點,已符合道交條例第63條第3項前段規定,被告以原處分裁處原告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 ㈡、至原告所執前詞主張本件均非當場舉發,被告未依行政罰法 第5條,適用修正後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作成原處分,自有違誤等語。惟查,依前述之繳費查詢資料所示,原告於收受舉發通知單後均已依法於應到案日期前繳納罰鍰,並未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而經新竹市監理站依道交處理細則第48條第1項規定,逕予登錄記點結案在案。又依交通部113年5月27日交運字第1131202064號函釋略以:「主旨: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記點規定修正後之處罰認定事宜一案,如說明。……二、道交處理細則修正施行前已舉發但「尚未裁決(確定)案件」或「尚未裁決(確定)案件且已自動繳納未逾30日案件」,合於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從新從輕」之原則,而適用新修正規定不予記點之見解,應屬妥適。」準此,本件雖為未裁決(確定)案件,惟原告均於應到案期限內已自動繳納罰鍰,且繳費日已逾道交條例113年6月30日修正施行日30日以上,自無上開函釋之適用,故原告上開主張,並無理由,尚難採認。另本件與本院113年度巡交字第47號判決之個案情形並非相同,故無法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㈢、被告適用道交條例第63條第3項前段及第24條第1項規定,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錄應適用法令:   1.道交條例第63條第3項前段  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 月。 2.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 ,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3.道交處理細則第48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 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其屬依本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併予記點者,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免再製發裁決書送達受處罰人。 4.行政罰法第5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 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5.行為時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6.修正後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附表: 編號 違規單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舉發機關 違規事實 舉發法條 處罰主文 繳款日期 證據出處 1 第E00000000號 113.3.20 06:53 新竹縣竹北市文興路與自強南路口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道交條例第48條第4款 罰鍰6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113.5.7 本院卷第65、67頁 2 第E00000000號 113.3.15 13:57 新竹縣○○鎮○道路000號前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 道交條例第40條 罰鍰16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113.3.28 本院卷第69、73頁 3 竹市警交字第E33W31618號 113.1.26 10:35 新竹市○區○○路000號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 罰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13.2.29 本院卷第75、77頁 4 竹市警交字第E33W16725號 113.1.21 15:17 新竹市東區東大高架北大路口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 道交條例第40條 罰鍰16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113.1.29 本院卷第79、83頁 5 竹市警交字第E33W16620號 113.1.18 15:37 新竹市東區經國路1段68巷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 道交條例第40條 罰鍰16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113.1.29 本院卷第85、87頁 6 竹市警交字第E33W50581號 113.1.18 11:46 新竹市東區經國路與民生路口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道交條例第48條第4款 罰鍰6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113.3.15 本院卷第89、91頁 7 第E00000000號 112.12.17 15:45 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與光明六路口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 道交條例第48條第7款 罰鍰6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113.2.16 本院卷第93、95頁 8 第E33W25612號 112.12.13 07:43 新竹市東區東光路橋上往忠孝路方向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道交條例第45條第1款 罰鍰9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113.2.16 本院卷第97、101頁 9 國道警交字第ZBA495241號 112.9.9 12:15 國道1號南向86.3公里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 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2款 罰鍰3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112.10.23 本院卷第103、109頁 10 第E32U78505號 112.7.22 11:33 新竹市東區經國路1段與公道五路3段口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道交條例第48條第4款 罰鍰6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112.8.31 本院卷第111、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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