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TA-113-交-3037-20241202-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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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037號 原 告 魏沛潔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以訴狀表明請求撤銷之訴訟標的(即裁決書)為何。起訴狀所載不服之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之新北裁催字第48-RA0000000號裁決書,其裁罰主文為:「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整,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無吊扣牌照6個月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