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TA-113-交-3049-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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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049號 原 告 陳義芳 聯絡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12樓之3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提出行政訴 訟起訴狀(所載案號「113年度交字第460號」業於113年9月11日 裁定終結,本件起訴狀爰以新案受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 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起訴狀記載「請求撤銷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函」等語 ,如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不備起訴要件,起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日期文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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