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TA-113-交-3054-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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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054號 原 告 盧允昊 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並提出裁決書影本,如以非屬行政處分性質之函文為訴訟標的提起撤銷訴訟,並不合法。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返還拖吊保管費用980元及前往拖吊 場公車費用30元」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2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如合併提起交通裁決事件以外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三百元,應補繳一千七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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