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TA-113-交-3084-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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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084號 原 告 薛紅梅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 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2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裁決書或對於函文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37條之1、第237條之3 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下列應記載事項:㈠記載「原告」薛紅梅。㈡補正被告(即裁決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所長)。㈢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如以函文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三、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之資格,依 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範圍。(不得引用提出於其他機關之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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