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TA-113-交-3090-20241029-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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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090號 原 告 楊全節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江澍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中 華民國0000000北市監基裁字第25-R1OC20343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