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TA-113-交-3127-20241104-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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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127號 原 告 陳韞亘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306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0月9日新北裁催字第48-CT0000000號、第48-CT00000 00號、第48-CT0000000號、第48-CT0000000號、第48-CT0000000 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