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TA-113-交-3138-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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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138號 原 告 曾錦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9月13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補正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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