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TA-113-交-3149-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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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149號 原 告 江漢龍 住○○市○○區○○街000號4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05條、第57條規定,應表明 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如以舉發通知單或函文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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