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TA-113-交-3158-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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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158號 原 告 游雯芳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弄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出行政訴訟,核有起訴程式上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裁決書、對於函文或舉發通知單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37 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㈠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附具裁決書影本。如以函文或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㈡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黃鈴婷(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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