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TA-113-交-3160-20241028-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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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160號 原 告 賴以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如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屬不備 起訴要件,起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原告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訴狀應補正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