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TA-113-交-3169-20241029-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169號 原 告 袁志豪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7月17日北市裁催字第22-AM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998號裁定移送審理),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 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