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TA-113-交-3177-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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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177號 原 告 周書弘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2年9月4日桃交裁罰字第58-D49E60496、58-D49E60500號 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補正提出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 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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