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TA-113-交-3183-20241126-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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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183號 原 告 劉昱岑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轉送起訴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或對於非屬行政處分之舉發通知單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37 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⒈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處長)。⒉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附具裁決書影本。如以舉發通知單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