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TA-113-交-3208-20241111-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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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208號 原 告 郭慶文 住○○市○○區○○里00鄰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1.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如以舉發通知單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2.補正被告代表人:李忠台(處長)。3.補正由原告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