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TA-113-交-3215-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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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215號 原 告 許錡洺 住○○市○○區○○路000號7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9月27日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58-DG0000000號 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應提出書狀補正 事項如下: 上開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楊惠珺」,並非原告,原告應補正敘 明有何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受處分人 為原告,提出經其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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