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TA-113-交-3229-20241111-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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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229號 原 告 李易倫 住○○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0月21日新北裁催字第48-CA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 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