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TA-113-交-3231-20241104-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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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231號 原 告 翁張誠即東源資訊商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9月2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上開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翁張誠」,並非東源資訊商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及第105條規定,應敘明有何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受處分人「翁張誠」為原告,提出經「翁張誠」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