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TA-113-交-325-20241104-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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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25號 原 告 陳裕光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1月11日北 市裁催字第22-A1A417105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逾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之部分 撤銷。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300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被告 應賠償給付原告150元。事實及理由 一、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爰依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2段(下稱系爭路段)時,與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貨車)發生交通事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認定原告有「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於112年12月4日為舉發。被告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10款、第63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原處分合併裁處原告罰鍰1,500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 三、本院判斷: (一)「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部分: 經查,依監視器畫面顯示,系爭機車先是逆向行駛人行道( 未見有未禮讓行人情事),然後打右方向燈(以下過程亦持續打右方向燈)逆向跨越系爭路段往西方向車道之外、內側2車道,行駛至與對向車道(往東方向車道)交界處之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間之空隔處時,系爭貨車行駛在對向車道之內側車道而接近系爭機車,此時兩車僅相距不到一組白虛線的距離即不到10公尺,但原告在這過程中均未停車,仍持續斜切進入對向車道內側車道,並持續向右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同時系爭貨車也似未減速而向右徧行欲超越系爭機車,但系爭貨車剛剛超越系爭機車,其車尾仍與系爭機車發生碰撞(本院卷第139至140、145至149頁)。勘認原告確實有逆向行駛進入對向車道而該當「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原告應注意且能注意卻未注意,核有過失。又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業經修正,限於經當場舉發之案件可確認實際駕駛人者,始得記違規點數(修法理由參照),於113年5月29日公布,同年6月30日施行。本件舉發員警於上開交通事故發生後旋即抵達現場,製作筆錄,並確認原告為系爭機車駕駛人(本院卷第81頁),符合上開修正後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意旨,得記違規點數。綜上,原處分就此部分違規裁罰原告罰鍰9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二)「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部分: 查系爭機車係逆向行駛一段時間與距離後始進入系爭路段之 對向車道而未讓行進中之系爭貨車優先通行,已難謂符合「起駛前」之要件。且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意旨,原告同一行為縱有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亦僅得從一重處罰,「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之處罰為罰鍰600元、記違規點數1點,依上開規定,不得重覆處罰之。是原處分就此部分違規裁罰原告罰鍰600元、記違規點數1點,與法未合,應予撤銷。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因原告已 預納裁判費,是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150元。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本件應適用法令): 1.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2.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3.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 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新臺幣9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5.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起駛前,不讓行進中 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新臺幣600元。記違規點數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