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TA-113-交-3257-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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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257號 原 告 張雨軒 CHANG,YU-HSUAN 郵件地址:宜蘭縣○○鄉鎮○村鎮○路0 巷0號4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10月23日北監宜裁字第43-QQ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 補正之事項如下:㈠載明原告之住所或居所。㈡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黃鈴婷(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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