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TA-113-交-3271-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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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271號 原 告 許勝翔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提出書狀 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文字號)。如以函文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及行 政訴訟法第173條規定,應補正提出起訴狀甲證2(光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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