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TA-113-交-3276-20241104-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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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276號 原 告 陳財煌 住○○市○道○路0段000號 李麗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10月1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YF80363號、第51-E000000 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