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TA-113-交-3279-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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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279號 原 告 歐萊特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鼎翔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10月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 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㈠記載「原告」:歐萊特實業有限公司,及公司地址。㈡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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