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TA-113-交-3317-20241202-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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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317號 原 告 江坤典 住○○市○區○○街000號9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書 狀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如以非屬行政 處分之函文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