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TA-113-交-3324-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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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324號 原 告 羅寶成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10月7日北 市裁催字第22-A01K3B31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乃依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 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凌晨1時43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交岔路口(下稱系爭地點)紅燈迴轉,為警以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而當場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3款第3目規定,以113年10月7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K3B314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2,7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地點時,在左轉車 道欲迴轉時,恰巧綠燈變換成黃燈,僅2秒變換紅燈,原告越線時已紅燈,根本來不及反應,更恐急煞造成後車危險,原處分有違誤,應予撤銷。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據採證影像顯示,影像時間01:39:46~01:39:49,前方 路口號誌圓形黃燈約3秒,當前方路口轉換為紅燈時,系爭車輛車身尚未超過停止線,原告所為已屬「紅燈迴轉」,原告所陳非撤銷處分之理由,被告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院之判斷: ㈠、查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爭點外,其餘兩造陳述在 卷,並有汽車車籍查詢(本院卷第71頁)、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35頁)、舉發機關113年8月9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1133065068號函(本院卷第45-46頁)、員警職務報告(本院卷第63頁)、被告113年12月27日北市裁申字第1133310349號函暨所附光碟截圖照片(本院卷第79頁、第81-89頁)及原處分(本院卷第55頁)在卷可佐,已足認定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車輛確有「紅燈迴轉」(即闖紅燈)之違規行為。 ㈡、道交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應遵 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前段及第206條第1項第5款則分別規定,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又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82)字第009811號函釋:「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查觀諸被告所提出採證光碟截圖照片所示:「畫面時間01:39:45,前方號誌為綠燈,系爭車輛行駛於最內側車道;畫面時間01:39:46~48,前方號誌已變換為黃燈,系爭車輛續行於最內側車道;畫面時間01:39:49~52,前方號誌已變換為紅燈,系爭車輛通過停止線後,向左迴轉」等情,並有前述之被告函文暨所附光碟截圖照片(本院卷第79-89頁)及員警職務報告(本院卷第63頁)在卷可稽,足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至系爭地點時,面對其行向號誌已變換為紅燈時,仍逕行通過停止線向左迴轉,依上開法規及交通部函釋,原告所為確已該當「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故原告主張要旨,並無理由,尚難採認。 ㈢、被告適用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及道交處理細 則第2條第5項第3款第3目等規定,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附錄應適用法令: 1.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 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2.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3.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3款第3目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當場舉發者,除依本條例處 罰外,並予記點:  三、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   (三)第5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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