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TA-113-交-3336-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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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336號 原 告 章昌浩 住○○市○○區○○街00號2樓之15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37條之3 第1項規定,應提出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㈠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 監理所,並記載其代表人:黃鈴婷(所長)。 ㈡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 書影本。(如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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