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TA-113-交-3345-20241111-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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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345號 原 告 張宏吾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3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及第237條之3 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並附具 裁決書影本。如以非屬行政處分性質之舉發通知單為訴訟標的提起撤銷訴訟,並不合法。 ㈡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 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