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TA-113-交-3349-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349號 原 告 葉民功 住○○市○○○路0段00○0號12樓之8 晃吉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哲瑋 (起訴狀未記載地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0月4日新北裁催字第48-AFV480254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應提出訴狀補正 下列事項: 1.原告葉民功應表明有何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 2.原告晃吉企業有限公司及代表人葉哲瑋應記載所在地及住居所 ,並於訴狀簽名或蓋章。 3.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之代表人:李忠台(處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