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TA-113-交-3356-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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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356號 原 告 陳彥宏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0月29日新北裁催字第48-CZ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58條、第98條第2項前段第105條規定 ,應以訴狀補正下列事項:1、補正被告代表人:李忠台(處長)。2、原告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3、訴之聲明四「應檢討避免駕駛人發生錯誤之措施並執行 」,如係合併提起交通裁決事件以外,適用通常訴訟程 序之事件,應敘明訴訟種類及請求權依據,除繳納上開 交通裁決事件裁判費三百元以外,需再繳納裁判費三千 七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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