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TA-113-交-3380-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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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380號 原 告 詹祥祺 住○○市○○○路000巷00號2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陳明 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如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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