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TA-113-交-3400-20241209-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400號 原 告 顏小玲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0月22日新北裁催字第48-CH9E60270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一項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新北市政 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