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TA-113-交-3409-20241120-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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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409號 原 告 周志蘋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代 表 人 李忠台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0000000新北裁催字第48-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