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TA-113-交-3411-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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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411號 原 告 邱子鈞 住新竹縣○○鎮○○里0鄰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0000000竹監裁字第50-DG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訴狀應補正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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