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TA-113-交-3416-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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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416號 原 告 胡祥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0月28日桃交裁罰字第00-0000000000號裁決,提出民 事行政交通事件裁決訴訟狀(經臺灣高等法院函送書狀於本院) ,核有起訴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2項規定,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胡祥澐。2.補正被告代表人:張丞邦(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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