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TA-113-交-3419-20241209-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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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419號 原 告 卓嘉炘 住○○市○鎮區○○街00巷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或以函文為訴訟標的,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1.補正被告代表人:張丞邦(處長)。2.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如以函文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