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TA-113-交-3426-20250324-2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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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3426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詹祥祺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3426號 裁定(114年3月18日送達抗告人)不服,114年3月20日提出之書狀 雖狀載「聲請再審」,然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規定,裁定已經 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始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 再審,上開裁定既未確定,核其不服,應為提起抗告。查依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