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TA-113-交-3469-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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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469號 原 告 張堂入 信封地址:桃園市○○區○○里○○ 街00巷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出申訴書,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條、第3條規定,應補 正之事項如下:㈠記載「原告」張堂入及住所或居所。㈡原告如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號裁決提起撤銷訴訟,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並記載其代表人「張丞邦(處長)」,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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