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TA-113-交-3472-20241223-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472號 原 告 葛承翰 住花蓮縣○○鄉○○村○○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10月30日北監花裁字第44-QQ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黃鈴婷(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