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TA-113-交-3480-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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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480號 原 告 周秀怡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 ,應以訴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提出裁決書 影本。 ㈡起訴狀檢附之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 日新北裁催字第48-CA0000000號裁決書,受處分人為「陳和東」,並非原告。原告如有不服,應敘明有何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陳和東」為原告,提出經陳和東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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