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TA-113-交-3489-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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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489號 原 告 魏增光 郵件地址:新竹縣○○鎮○○路000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11月4日竹監裁字第50-E32V42309號裁決,向臺灣高等 法院提出信函,經該院函送本院,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 規定,應以訴狀補正事項如下:㈠記載「原告」魏增光及住所或居所,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㈡補正適格之被告(即裁決機關):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吳季娟(所長)。㈢陳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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