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TA-113-交-3513-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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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513號 原 告 彭師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桃交裁罰字第58D6NF6015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提出訴狀表明下列 事項:㈠補正「原告」:彭師君。㈡補正被告(即裁決機關)代表人:張丞邦 處長。㈢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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